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介绍,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要求的基础上,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职责。包括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职责及监管职责、宣传教育职责、舆论监督职责等,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同时,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副司长胡松琴介绍,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洋生态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林丹介绍,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是在总体上强化了生态保护理念和生态保护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生态破坏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将“保护优先”作为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充分强调保护优先原则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引领作用。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职责。包括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职责及监管职责、宣传教育职责、舆论监督职责等,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设计。如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引导作用,细化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增加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等规定。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国务院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要求。
四是多措并举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如在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增加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总体要求。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完善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增加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等规定,防止各种行为包括开发利用行为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增加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藻场、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定等。
林丹表示,在第四章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和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中,都相应增加了生态保护要求,避免或者减轻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此外,林丹强调,法律还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
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如何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介绍,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一是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是加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完善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三是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
针对建立海洋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胡松琴表示,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